一、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显决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为了保障合同的意思自由以及合同的稳定性,大陆法上合同履行领域中首要的法则是:合同必须严守,英美法上也有允诺禁反言的衡平法规则。那么,对一个经过当事人合意达成的,并经法律确认生效的合同进行变更甚至解除,是需要一个合理的法理支持和一个完备的制度设计相互配合的。这个法理基础民法学界的认识比较一致,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协调民事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的一个总的指导,要适用于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还要将其制度化,具体化为一个比较完备严谨的情势变更制度,这表现为适用条件的严格界定。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有哪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里所说的情势是特指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而变更则是指异常的变动。这一要件的核心在于,情势相对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密切关联性或称基础性。
(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三)情势变更的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这一要件实质上就排除了情势变更对正常交易风险的适用。正常的交易风险对于从事该项交易的当事人来说是应当有能力或有经验预见和加以防范的,所以当事人应推定为已经预见,并对风险的承担具备心理上的准备。如果当事人实际上没有预见或加以预防,那么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就是有过错的。如果这种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无疑纵容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削弱正常的风险意识。
(四)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五)情热变更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显决公平,而且这种不公平的程度应该十分显著。从学说和判例来看,不公平的情况被表述为:如不认有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则对于通常应发生之利害关系致发生巨大变动,其结果有害交易安全之虞,因为情势变更的发生导致一方履行合同极其困难或者债权人受领不足,受领无利益,德国判例曾以维持当初之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一方使陷于破灭之时为限,始认情势变更之抗辩。综上,学说、判解一般都把不公平看作财产利益积极或消极减少的情形下的不公平。综上,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的分析。另外,从情势变更制度的效力来看,是赋予合同关系中不利益一方以请求变得或消灭合同的可能性,属于实体权利,但以诉讼或仲裁方法行使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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