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况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或履行过程中,社会现实或基本事物形式因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发生质的或超过一定数量的异常变化。如果合同严格履行,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合同履行极不公平。
情况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情况变化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况变更的客观事实,应当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者基本情况。由于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的客观现实;
(二)情况变化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情况变更具有时间限制,不是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发生,而是指合同订立后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
(三)具有情况变更的非意志性,即情况变更不以合同各方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经双方努力无法有效控制的属性,这种变更不能归因于第三方的行为;
(四)情况变化是不可预测的,即情况变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测的;
(五)合同履行严重不利。情况发生变化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是,如果按原合同履行,一方的利益将明显处于不利状态,这显然超出了必要的交易风险范围。
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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