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通常情况下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一、本罪的构成
1、罪体
行为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行为是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这里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具备按时完成订货任务的条件却拒不接受订货或者故意延迟耽误交付军事订货。
时间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构成特定时间是战时。
2、罪责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使用暴力抗拒军事订货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的;因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或者其他重要任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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