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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有什么主体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4 16: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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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有什么主体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一、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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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一、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是否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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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有什么主体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一、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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