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
(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金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金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人为被告。
(4)代位权的行使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恶意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债务人恶意抵押财产,逃避债务承担的,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抵押行为的,抵押合同就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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