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老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老师体罚学生要给予老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老师应该对犯错的学生进行耐心教导和心理疏导,使学生认识并更正自己的错误。
一、老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老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法律依据:
《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规章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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