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权是破产债权,需要分情形而定。保证债权是担保债权的一种,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种担保物权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保证债权属于前者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范畴,是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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