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犯罪活动是由人来实施的,所以最终由确定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不过,刑事法律上又明确了单位犯罪,公司违法的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是,公司承担责任时不是跟人毫无关系,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判处刑事处罚,所以在公司运营时,要确定怎么样会构成单位犯罪?
构成单位犯罪要按以下的认定标准:
1、在犯罪过程中所表达的意志是单位整体的意志,要么可以是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要么可以是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根据其职权所做出的决定。比如根据公司老板要求在生产商品时掺假,这都是单位整体意志的表现,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决策,所以犯罪的结果也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2、犯罪活动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却是为了谋取自身私人的利益,比如公司老板示意骗取被保险人保险金,从中获取的钱财由经手的保险人平分,那么就由实施骗保的几个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就应该归为自然人犯罪,由犯罪行为人个人来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如果要认定一个单位构成了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为指导,为了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在实践中,单位犯罪屡见不鲜,但是也会出现很多容易混淆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注意披着单位的形式做着自然人犯罪活动与真正单位犯罪的区别。比如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获得以谋取自己私人利益,或者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同意,执意为单位利益谋取利益而进行的犯罪,又或者是单位的成员私自从事与职权无关的活动,这两种的区别只需要用以上两个标准判断区分即可。
2、区分犯罪团伙和单位犯罪,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企事业单位设立后却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其本质上属于犯罪团伙。
3、单位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是也可以与其他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也可在单位犯罪框架下数个直接负责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以厘清各自责任的大小。
如果一家单位已经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某些情况下也会实行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身边有朋友或者亲戚不小心卷入了单位犯罪的泥淖,不用过于紧张,只要其不是该单位犯罪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如果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并被检察机关起诉了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辩护。
一、集体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差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情节标准不同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个人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个人行贿罪的追究数额起点是1万元。
自然人行贿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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