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经济犯罪亦在不断地增多,综合分析研究目前的犯罪情形,在市场交易领域中合同诈骗犯罪表现比较突出。
合同是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是连接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但就目前而言,合同欺诈行为逐年上升,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序和履约率不容乐观。仅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就有1.4万起,金额达70多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还败坏社会风气,市场交易秩序,引发关联犯罪。而在社会现实中却出现对此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原因在于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相关行为把握不准,产生混淆。其中较难以区分的当属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所被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同时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由刑法所调整,犯罪人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则是一种违法但尚未够成犯罪的行为,由《民法》、《民法典》所调整,行为人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如对两者界定不清,就会放纵一些犯罪分子,使其逍遥法外,更加胆大妄为。当然,作为司法工作者也绝不能扩大打击面,把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人,当作犯罪分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本文拟对两者的概念、构成特征和相互关系进行阐述。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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