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
行政处分的特点有:
1、行政处分属于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行政处分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法律特别授权;
2、行政处分以行政隶属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处分不属于它的人员;
3、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降职和降级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目的不同:降职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同人才的作用,合理调配人才资源;降级是直接降低公务员的行政级别;
2、两者的惩罚性不同:降职惩罚较轻;降级的惩罚性较重;
3、两者的处罚原因不同:降职的原因在于不称职或不胜任现任工作,对今后影响不大;降级的原因是公务员违反纪律条令,对今后影响很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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