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保地(本地)医保部门办理备案(并选择就医地区),带上社保卡(电子/实体)前往异地的定点医院就诊,可享受出院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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