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给出了免职的几种情形: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
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降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有详细规定。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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