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晋升制度
1.如果管理岗位九级的职工在职满6年,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一个为优秀,晋升为管理八级。
2.如果管理岗位八级的职工在职满6年,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一个为优秀,晋升为管理七级。
3.如果管理岗位七级的职工在职满13年、工作已满25年,并且任职期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晋升为管理六级。
4.如果管理岗位六级的职工在职满13年、工作已满30年,并且任职期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晋升为管理五级。
专技岗晋升制度
1.竞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中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竞聘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竞聘专业技术十级至五级岗位的,需通过相关考核评审,且在专业技术岗下一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需通过相关考核评审,且在专业技术岗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5.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需通过相关考核评审,且在专业技术岗十三级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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