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有法律规定,但未规定执行申请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后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未规定撤回申请可以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司法实践中,尽管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利益是申请人的终极目标,但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当其感觉到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时,往往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因此,探讨执行申请能否撤回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以为,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即既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同法律中的上诉期限一样,是民事诉讼期间的一种,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是不可改变的法定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法上诉讼时效的期间,它没有伸缩和补充的余地,也不能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无论是当
事人还是法院都不能缩短或延长,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也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改变。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
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就发动不起执行程序,其已获得的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就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实现。
二、仲裁案件申请执行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1、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已经生效
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人是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成为申请人。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所谓给付内容,是债务人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包括交付财产(如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物)以及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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