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不可作为遗产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集体土地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一、集体土地可以划拨吗?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基本条件是土地是国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划拨的。
若想将集体土地划拨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方可划拨。
二、农村房屋继承的特点
1、被继承房屋权利登记瑕疵较多
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意识较弱,不少房屋两证不齐,或两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进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产权证登记面积、结构与实际房屋不相符。这些瑕疵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2、被继承房屋权属争议较大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考虑家庭人口总数,成家的子女通常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对建房也会出资,故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3、继承份额上男女不平等现象较为严重
传统的财产传男不传女思想在本地农村仍有较大影响,在庭审抗辩及调解方案中,儿子与女儿的份额明显不平等。部分女性基于传统观念也不敢大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要求同时处理赡养纠纷的案件较多
在父母一方过世的情形下,当事人在主张继承的同时,往往要求对尚健在的父或母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部分子女提出以继承全部房屋为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或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
5、房屋继承与拆迁利益密切交织
在拆迁利益的诱导下,农村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实际居住为标准。当事人即便另有住房,一般也不会选择房屋归并的继承方式,而是要求分割房屋,确定各处份额,进而变相达到分家析产的目的。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地区,土地一般都是不能继承的,虽然也会存在使用集体土地的部分成员死亡后,其他主体依旧可以继续使用此土地,但是此时涉及的只是承包的问题,而不是把土地当作是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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