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和遗产管理的直接和必要费用,按应税遗产总额的0%和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自2021.1.1起施行),每个继承人可以从应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万元;代位继承的,可以按第一顺序继承人扣除。部分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生前由死者供养(保护)的,可按当时75岁的年龄每年扣除5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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