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时候,法院会中止执行,所以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本中止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案号:
(20)武侯字第号请求事项:请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
(20)字第号判决的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已两审终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已被受理。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致xx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份页
三、我国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1)被执行人难找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刻意回避执行工作,经常以已经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为由搪塞执行人员,更有甚者,他们干脆不接执行人员的电话或换掉手机号码。尤其在农村,宗族观念根深蒂固,为协助本村人而对抗法律,在探访其父母等关系密切的亲友时,他们大多含糊其辞。二是基层管理存在漏洞。比如很多地方的门面没有布置门牌,整个街道只有零星的几个门牌号,给执行人员寻找被执行人的居住地造成了困扰。
(2)被执行财产难寻绝大多数申请执行的案件都涉及财产给付问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法制观念薄弱、诚信意识不强等原因,被执行人往往会不折手段的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很难获悉被执行人的财产动向。[2]而法院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途径有限,一是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三是法院到银行、工商、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寄期望于被执行人坦白财产状况,实为不智,而申请人所知又极为有限,法院查款程序又复杂费时,有的银行负责人通风报信或暗地里协助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3)协助执行人难求所谓的协助执行人,是指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我国执行案件中涉及最多的协助执行人是银行,查询、扣划或冻结存款都需要银行的协助,但撇开手续复杂不说,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态度恶劣甚至伙同被执行人欺瞒执行人员。还有的协助执行人害怕得罪人,招致被执行人的打击报复,协助工作时消极怠慢。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即使找到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就会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的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时候,法院会中止执行,所以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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