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7、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确权的办理流程: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
2、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
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且标注好编码,完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并公示确认,来完善承包合同。
4、登记颁证,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的人民政府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
5、建立档案,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起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合同证书是否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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