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主旨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且劳动合同需要包含一系列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此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或者用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公章的顺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公章的顺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图。一般来说,先加盖发票专用章再加盖公章是常见的做法。发票专用章的加盖通常用于确认合同的财务性质和发票的开具,而公章的加盖则表示合同的正式授权和法律约束力。若按照这个顺序进行加盖,可以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然而,如果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不同的要求,可能会改变这个顺序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以确定加盖章的顺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影响。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加盖章的顺序方面,一般情况下,先加盖发票专用章再加盖公章可以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但具体影响仍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图来确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以确定加盖章的顺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