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增值税发票第一联抵扣联(用于客户抵扣税款)和第二联发票联(用于客户报销作帐)都是开给客户的,第三联存根联自己作帐用。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客户联都要给对方,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用抵扣联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必须把抵扣联给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