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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章重复盖可以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3 1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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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章重复盖可以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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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不可以。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法律分析:

不可以。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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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章重复盖可以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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