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这里应注意两点:
(1)本罪猥亵的对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
(2)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因此,无论用强制方法还是非强制方法猥亵儿童,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构成本罪。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寻求性刺激的目的。但行为人的故意不能包括奸淫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3本罪与强制猥亵、区别主要有二:一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妇女。如果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又猥亵儿童的,应当以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只有猥亵一种方式,且无强制方法限制,后者则包括猥亵和侮辱,且必须是以强制方法实施。4根据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体讲,一般情况下,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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