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了单位的强制缴纳社保义务,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单位罔顾法律拖欠员工社保。面对此种情况,员工应当冷静地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若仍协商不成,则采取什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可向社保经办单位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2、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补缴社保并要求赔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主张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向当地人社局举报,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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