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_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前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具发票。禁止非法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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