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期限为几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起设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抄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21包经营5261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4102出租1653、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土地经营权设立时间及登记的规定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 物权 ,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本条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明文规定,其实也应当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会在其他的时点发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可以理解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过,民法典规定,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也未规定强制登记。阅读以上内容可知,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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