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票专用章盖错了,一般不可以重新盖新的。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号码顺序填开;
(二)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当发票专用章盖错了,必须作废,重开发票,然后再加盖正确的印章。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通常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另外若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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