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包期内某个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该户还有人在,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庭成员全部死亡,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也不存在继承土地问题。农村承包地是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就有承包地,如果还能继承这一份承包土地就有2份,不符合国情也有失公平。继承人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加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当然,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没有承包地的,可以考虑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会优先发包的,不属于继承范畴。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会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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