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一周工作时间多少小时:我国《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除了此标准工时外,还存在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工时制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才可实行。如交通、铁路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实践中,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另外,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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