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展开辩论。原告主张被告系法律、法规透授权的组织,被告超起职权并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是无效行政行为,要求撤销该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则认为其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院以医者的名义,证实患者呈何状态的书证,是民事证明行为,与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所作的证明不同,所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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