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怀孕期间换单位能领到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两项: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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