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没有年检的后果: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1、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年审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审,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未参加年审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审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审的,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5、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须提交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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