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的刑罚及构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骗购外汇罪的刑罚规定为罚金和有期徒刑,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实施伪造凭证以获取外汇。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并使用伪造凭证或其他方式骗购外汇。骗购外汇罪要求主犯与非法利益有关联,自首要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刑罚应根据法律规定标准判处罚金。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骗购外汇罪如何处罚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骗购外汇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
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
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
所谓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骗购外汇罪在主观上要求故意实施或对骗取行为明知而继续为之;单位犯罪要与非法利益挂钩;虽有“自首”的样态,但因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数额及罪责要严格区分主犯、从犯,罪责匹配适当;罚金刑要依据法律规定标准判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犯骗购外汇罪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所涉及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的处罚。单位犯罪将面临罚金和主管人员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金和主管人员的有期徒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个人和单位,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以及主管人员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骗购外汇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故意以骗购外汇为目的,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凭证或其他方式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获取外汇。骗购外汇罪的严重程度和罪责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区分,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判处罚金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八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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