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原告协商是属于和解。和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另一种是指诉讼外和解,其中,诉讼外和解又分成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被执行人与原告协商是属于诉讼外和解,如果有法院参与的情形下,是属于执行和解,没有法院的参与,是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和解的效力要比执行外和解的效力高,执行和解需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且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则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且各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法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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