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对电动三轮车的规定:
1、速度不能超过25公里每小时;
2、整车重量不能超过55KG;
3、电动车电机功率400W;
4、必须带有脚踏功能。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电摩处理,上牌及驾照流程跟机动车类似;如果不超标则按照非机动车处理,不需要驾照,牌照登记注册则须根据各地管理办法执行。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经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坚持了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属性,但是以后新生产的电动车,若在相关技术条件方面超出新标准,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导致使用者在可能发生的事故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新规定对于脚踏功能没变,依然要求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放宽了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和电机功率,分别由40kg调整为55kg(含电池)、由20km/h调整为25km/h和由240W调整为400W。新标准合理设定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关键技术指标,既能有效满足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基本出行需求,又能减少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确保了所有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一、机动车属性鉴定
机动车属性鉴定应该按情况讨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符合以下标准,就不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2、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3、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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