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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