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最终决定权归妇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强迫。在妻子怀孕期间,如果妻子决定堕胎,丈夫无权阻止。根据《民法典》,妻子擅自堕胎构成离婚的理由,但男方需等待六个月后提出离婚请求。在未婚同居情况下,女方有权决定是否堕胎,并可要求男方承担费用。侵犯生育权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可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不侵犯,一般来讲,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时,方能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则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这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完全构成双方离婚的理由。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主张。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的请求。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结语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风险,往往由男性做出让步。因此,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侵害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同时,妻子擅自堕胎可成为离婚的理由,但男方需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请求。司法实践中也认可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权,对于未婚同居情况同样适用。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可追究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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