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424860元,
二级382374元,
三级339888元,
四级297402元,
五级254916元,
六级212430元,
七级169944元,
八级127458元,
九级84972元,
十级4248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120170元,
二级108144元,
三级96128元,
四级84112元,
五级72096元,
六级60080元,
七级48064元,
八级36048元,
九级24032元,
十级12017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424860元;农村居民120170元。
11、丧葬费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十一项费用)。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的,2—5万元左右。
1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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