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权属不清、查封、冻结或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也不可出资。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第六、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哪些财产不能用作公司出资?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另外,权属不清的,处于查封、冻结状态的财产以及其他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也不能出资。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出资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然而,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此外,权属不清、处于查封、冻结状态或其他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也不能用作公司出资。因此,在选择出资方式时,股东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财产评估合理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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