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自己写。自己写的遗嘱为自书遗嘱。遗嘱可以有6种形式。具体如下: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6、打印遗嘱。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的一种。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遗产如何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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