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8 10:21:06
文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分析:一、配合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二、及时报告的义务;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四、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从事易使疫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五、配合停工、停业、停课的义务。六、配合封闭被污染的场所,封存或销毁被污染物品的义务。七、配合人员调用、物资设备设施征用的义务。八、配合调查取样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推荐度:
导读法律分析:一、配合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二、及时报告的义务;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四、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从事易使疫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五、配合停工、停业、停课的义务。六、配合封闭被污染的场所,封存或销毁被污染物品的义务。七、配合人员调用、物资设备设施征用的义务。八、配合调查取样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法律分析:一、配合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

二、及时报告的义务

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

四、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从事易使疫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

五、配合停工、停业、停课的义务

六、配合封闭被污染的场所,封存或销毁被污染物品的义务

七、配合人员调用、物资设备设施征用的义务

八、配合调查取样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分析:一、配合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二、及时报告的义务;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四、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从事易使疫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五、配合停工、停业、停课的义务。六、配合封闭被污染的场所,封存或销毁被污染物品的义务。七、配合人员调用、物资设备设施征用的义务。八、配合调查取样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