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保报销IC卡、身份证复印件;
2、正规住院原始发票;
3、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5、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转外就医人员报销医疗费还需携带社会保险外地住院转诊申请单;
7、异地安置人员报销医疗费还需携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复印件;
8、参保人员市内住院就医还需携带医院出具的未通过系统结算的原因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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