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
一、物权确认可以确认土地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需确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确权,仅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理与诉讼主体
1、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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