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进行取保候审,也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不在看守所等地进行羁押的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相比取保候审来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约束会更大。主要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有以下6种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的判断和人道主义措施。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女性的特殊规定。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对其他人照顾的特殊规定。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对办案机关因素的考虑。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案件继续办理受时限限制时的考虑。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取保候审时不能交保的变通。
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类型的一种,有其内在的逻辑。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妇女、特殊被扶养人条件的考虑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对于办案机关的需要以及因时限的限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取保候审无法交保时的变通,都是一种对现实情况的妥协。但是,监视居住作为居于羁押和取保候审之间强度的羁押措施,在现实中也有办案机关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扩张使用的现象。对于这些扩张的使用,究竟是否符合刑诉法的本意应该是不言而喻的,相关人员以及辩护人的抗争也是常见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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