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如下: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施工总包二级资质包括12个种类的资质,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司在进行以上施工总包二级资质申报时,需要先有相关三级资质后,才能进行二级资质升级申报,同时满足资产,技术负责人,公司业绩三个方面的要求,部分资质要会要求公司有自己的工程设备。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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