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划分。各地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备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法律分析
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应参照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审判实践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审判实践是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指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客观要件则指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并依法进行定罪和量刑。审判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包括如何界定欺骗行为的程度、如何评估财产损失的金额等。通过对构成要件与审判实践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审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明确规定。根据犯罪人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的程度,诈骗罪可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行为、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定罪和量刑,并解决一些争议。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可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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