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发展设施农业用地,最好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必须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
拓展资料:设施农用地是什么意思?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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