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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