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和占有分离的状态
在理解一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原理需要注意,就是所有权的占有和分离。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对财物既占有又所有,这就是对财物的所有者本人实现对财物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和占有两者是高度的统一的。
但是,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一个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所有两者可能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所有者并不占有,所有者对一个财物虽然具有所有权,但是他对这个财物并不处于一种实际占有的状态。
当然这里还要顺便说一下,这种占有和所有的分离的一种状态,指的是对一般的物而言。这个原理并不能适用于货币,对于货币来说占有和所有不能分离,它所采取的是占有即所有这样的原则。如果向他人借了一笔钱,占有者不仅对这个钱具有占有权而且具有所有权,在货币上占有和所有是不能分离的。这样的原则对于此后我们所分析的一些具体财产犯罪具有特别的指导意义。
(二)诈骗罪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无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还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些诈骗罪都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这些诈骗罪都是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使用诈骗,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通过诈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只是为了暂时性的使用,这是一种使用诈骗。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个使用诈骗的罪名,就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这种贷款诈骗罪是侵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的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犯罪分子,他们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来获取银行的贷款,但他们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这样一种在贷款中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使用诈骗。也就是说采取欺骗手段来获取银行的贷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呢,他实际上是侵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使用权。
但是在一个具体案件当中,如何来划分侵犯所有权的财产犯罪和侵犯使用权的财产犯罪?在这些案件当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比如是挪用还是贪污,或者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这两种之间的界限,有时往往不太容易划分清楚。那么对于犯罪不能仅仅根据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划分,还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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