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法律咨询:请问这种现象是否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009年11月21日,我因亲人被汽车撞死,在浙江省义乌市交通警察大队院内与司机及其亲戚发生纠纷,我与对方三人同时被带到该市北苑派出所,早上十一点过到晚上十点半左右一直被关在派出所,其间看到的一些事情,请问是否构成侵权:1、被带到该派出所的人,不论男女都被关进同一间屋子,与外面办公的警察隔着一面玻璃,要求当事双方相互协商好之后才能出来,屋子里有一个拉屎尿的地方,拉屎尿都只能在里面当着许多男女和外面警察的面进行,连女人要求到外面拉屎尿都不允许。2、当晚十点左右,有一个5岁左右的小女孩走到警察办公的地方看关在里面妈妈,被警察两次粗暴的吼哭。请问:北苑派出所这些做法是否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维权哪些部门才能管理这些事 律师回答: 派出所的做法欠妥,可向其上级机构投诉反映. 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刘刈律师 刘刈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刘刈律师涉足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讼业务。精通刑事法律、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侵权法及诉讼法律等,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往往能化腐朽为神奇! 刘刈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熟悉公司运作模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各类大型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预防和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草拟各类合同、法律文件、律师函等,为企业安全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办公电话:0755-25986921,13480934421 E-mail: liuyihb@126.com 联系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27号新城大厦西座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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