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经营贷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造成的违法性和具体损失等。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没有认识的,或者是认为“重大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金融活动是社会经济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贷款业务又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不合理的贷款投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将贷款投放到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会导致资源错配,国民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可见维护贷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信贷资金管理不善,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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